|
 |
|
为什么事故车不处理能出售 |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重庆市钦满发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阅读:6047次 |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这一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基本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意味着,如果一辆车在交通事故未处理的情况下进行出售,虽然可以完成交易,但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会遇到障碍。
我们来看一下《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几种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
1.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录内容不一致的;
2.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包括: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来源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源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辆事故车未处理完毕,虽然可以进行出售,但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由于未处理完交通事故,车辆管理所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这不仅影响到新车主人的权益,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我们强调,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售车辆前,务必先处理完所有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这样不仅能顺利完成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也能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
|
上一篇:
怎么判断车辆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
下一篇:
废车回收企业有什么要求?
|
|
 |
|